保德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监察、保密、政务等各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 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四)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与否的属性,对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对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予以公开。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七)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十)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十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三)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以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十七)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十九)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二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二十一)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行政部门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保德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二)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放置在公共场所供公众查阅、检索和复印;

  (五)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六)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保德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条例》规定对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向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受理并给予答复。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只对申请人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

  (二)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保德县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与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七)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九)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家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五、监督与检查

  (一)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监察局每年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三)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对申请人隐瞒、不提供或不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提供错误的或不真实的政府信息的;

  3.未按期编制或未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4.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

  5.公开虚假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6.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7.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