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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8 17:50 大 中 小 来源:保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保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在保德县城区三个片区(楼圪凸社区、西湾社区、惠民社区)各采集一份水样,委托山西宁宇通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指标,共计16项,各监测点水质的监测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合格率100%。现将监测结果公示如下:
附件:保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