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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2-20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山西忻州神达晋保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祁X瑞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24XXXXXXXX087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646583630

地址: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1017日和20231018,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委托山西菁茵环境监测有限公司20231017日和202310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噪声监测,监测点位在住户敏感点,监测数据表明,20231018日夜间监测数据为50.2dB54.7dB51.0dB,超过噪音标准限值50dB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现场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

我局于2023126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126《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依法处以罚款壹拾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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