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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1-16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保德县鑫源聚储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X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723XXXXXXXX0217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MA7XW2N22U

地址:保德县孙家沟镇羊路河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10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新建年存储70万吨煤场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3111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111《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办理年存储70万吨煤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依法处以罚款9.07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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