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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9-01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德县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X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0012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660447465Y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张家圪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根据2023315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关于忻州市重点单位自动监控数据月报(20232月)和2023721日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监控中心在自动监控平台调取保德县供热有限公司2#循环流化床锅炉自动监测数据及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32313时二氧化硫数据值为49.773mg/m3,标准值为35mg/m3,二氧化硫数据值已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忻州市重点单位自动监控数据月报、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我局于202382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82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加强管理,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数据稳定达标。

2依法处以罚款叁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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