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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6-05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芦子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赵X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8015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1966569T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芦子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4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矿井水沉淀池内清理出的污泥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水份大,污泥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我局于2023512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35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2依法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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