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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7-15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德县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茂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0012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660447465Y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张家圪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2022秋冬季供暖期间,按照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关于保德县供热有限公司数据异常的函和忻州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周报,20224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1—2022秋冬季供暖期间使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市局通报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25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2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25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依法处以罚款玖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寨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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