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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1-29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保德县西南沟砖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志刚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785846XXXX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西南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针对2021913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厂现场检查反馈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917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部分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抑尘措施,易产生扬尘。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19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12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927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我局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

2依法处以罚款贰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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