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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1-29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保德县源兴选煤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金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MA0GR7XXXX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陈家梁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8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厂区积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19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9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

2、依法处以罚款柒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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