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德县源兴选煤厂: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金莲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MA0GR7XXXX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陈家梁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厂区积尘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1年9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忻环保德罚告字〔2021〕21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年9月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对你厂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厂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
2、依法处以罚款柒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户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账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