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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11-29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保德县润泉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孙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150204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MA0GWGXXXX

地址:保德县尧圪台乡尧圪台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5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保德县尧圪台乡30MWp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保德县尧圪台乡30MWp集中式光伏扶贫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运。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我局于20215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法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527进行了送达。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于2021531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1618日递交了行政处罚的听证意见书,申请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我局收到你公司递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听证意见书后,2021623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对保德县发展和改革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总投资额度和实际投资额度认定不符提出异议,同时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资产负债表,申请以实际投资额度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

2、依法处以罚款3293158.5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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