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7-14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山西世德孙家沟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王永伟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410221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251XXXX

地址:保德县孙家沟镇孙家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46日、410日接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监控中心关于忻州市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周报反馈你公司矿井水在线监控COD数据日均值超标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5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2021325—327日、41—44日矿井水在线监控COD数据日均值超标,325COD日均值为30.8mg/L326COD日均值为23.7mg/L327COD日均值为23.1mg/L41COD日均值为23.6mg/L42COD日均值为42.5mg/L43COD日均值为46.5mg/L44COD日均值为89.9mg/LCOD数据排放标准为20mg/L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忻州市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周报、监测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16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法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169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加强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2、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我局对你公司依法处以罚款肆拾玖万元(49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德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2021616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