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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7-31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德县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卢继雄

法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MA0KXDXXXX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李贤棱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049山西省生态环境厅黄河(汾河)流域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清零行动检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2020422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049日、410日在线监控数据显示氨氮超标。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线监控数据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04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法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04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2、依法处以罚款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德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德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20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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