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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3014 | |
发文字号:保环法罚字〔2020〕1号 | 成文时间: |
发文机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日期:2020-07-31 |
时间:2020-07-31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德县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茂生
法人身份证号码:142233XXXXXXXXXXXX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31660447XXXX
地址:保德县东关镇张家圪坨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公司自动监测装置未联网。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保环法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由我局2020年1月13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进行整改。
2、依法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保德支行
户 名:保德县收费管理局
账 号:1442432445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德县人民政府或者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德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