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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的通告

 时间:2020-01-09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保德分局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德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范围为东至宁福社区、西至惠民社区南至梅花沟坝梁、北至黄河区域内。

二、除划定禁放、禁燃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地下空间、停车场、广场、车站等交通枢纽和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三)军事保护区及周边五十米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及周边一百米内;

(四)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五)商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产所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

(六)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放、禁燃区。

三、划定禁放、禁燃区域内和规定的禁放、禁燃地点及周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国家、省、市、县组织的考试期间,禁放区域外考试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生产、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商场、饭店、影院、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五、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拟燃放烟花爆竹6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地点及周边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施关闭、取缔,并依法撤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民政、教育、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工作。

七、各乡镇、居民办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的宣传、巡查、劝导工作;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酒店、婚庆、礼仪机构、殡仪馆等经营主体应当明示、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的相关规定。

八、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的公益宣传;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的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烧旺火的教育。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投诉和举报,对不听劝导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燃烧旺火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乡镇、居民办、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保德县人民政府

                                                                                           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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