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 18:02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为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该细则共20条,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范围、标准、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落地。
一、举报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核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5%奖励,最低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方式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应当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机制,设立专门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详细的举报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四、如何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