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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3-04-13 10:26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 

  实行“三统一”制度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效举措,能有效解决规范性文件监管不到位、制定程序不规范、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也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具体措施,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中央依法治国办实地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有关规定,市司法局起草了《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三统一”制度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在处理将以本机关名义出台的文件时,需甄别该文件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制定程序,经集体研究讨论并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统一登记。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专用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行政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是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准确掌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准确界定其范围,对文件认定有疑问或者存在争议的,可以征询司法行政部门意见。凡属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纳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自202341日起,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实行“三统一”制度。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按原发文字号归类管理,重新修订或制发时,必须使用专用发文字号进行编号管理。 

  三是将贯彻落实“三统一”制度纳入法治考核。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通过调阅、抽查制定机关的发文登记簿和备案审查情况等方式,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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