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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8422 | |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22〕21号 | 成文时间:2022-05-16 |
发文机关: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发布日期:2022-05-30 |
时间:2022-05-30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保德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德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忻政办发〔2019〕100号)及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合作协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人民政府部门起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内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再由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县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应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以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或批准以部门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送审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含电子版);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一式五份;
(四)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征求意见汇总采纳情况;
(六)本部门(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集体讨论决定相关材料;
(八)起草部门法律顾问意见书;
(九)涉及市场监管的,需提供市场公平性竞争审核意见;
(十)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机构应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起草单位直接将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第八条 负责审核的司法行政部门要提出合法、不合法或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材料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商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严禁在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八)其他应当予以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机构可以将文件草案退回: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字错误较多、逻辑混乱的;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将要作重大调整或者规范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确立的主要制度和采取的重要措施存在重大分歧,制定部门未与其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四)向社会征求意见时,社会公众意见较大,规范性文件制定后难以实施的;
(五)规范性文件或者草案照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内容较多,没有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措施的;
(六)其他审核机构认为应当予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一条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审核材料被退回或要求重新补充材料的,审核期限自审核机构收到完整材料时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要求,由制定部门审核机构自行作出规范。
第十三条 审核机构应充分发挥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四条 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审核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制度和机制,制定各项审核工作流程,提出分类审核标准,落实审核工作要求,强化审核工作责任,使审核工作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高效运行,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法律专家的作用。对影响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具体形式由审核机构决定。
第十七条 审核机构要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收文承办单、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起草部门的合法性审核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材料、征求意见汇总和协调处理情况、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实现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级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领导,编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审核机构,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县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举办一期业务培训班;健全工作交流制度,通过召开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加强从事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提高合法性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指导监督,对因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导致文件违法的要及时纠正。县人民政府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
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第二十一条 政府涉法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前款所称涉法文件包括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政府合同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涉法文件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等。具体内容由审核机构决定。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德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送审公函模版
2、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