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县政府文件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4-22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居民事务中心,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19〕86号)和市民政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忻民发〔2019〕39号)精神,建立健全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提高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我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界定

  父母双方均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

  (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8号)规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不含6种儿童类疾病)、《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中规定的7种地方病、由于其他疾病或事故造成的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等。

  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照保障对象的条件,对申请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查验应尽量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协助提供相关验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开展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在入户调查表(附件2)和邻里访问记录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做好资格查验工作,同时承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为保护儿童隐私,申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验证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提出申请的,需提交受委托证明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一方死亡的,应当出具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父母一方失踪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材料;

  5、父母属重度残疾的,应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精神残疾、智力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6、父母患重病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病历或诊断证明;

  7、父母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8、父母失联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联报案(警)证明和查找情况说明,或者申请人书面说明和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地所在村(居)两个以上亲属或邻里出具父母失去联系且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证明人应当在证明材料上签名并摁指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均应当加注意见并加盖印章;

  9、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低保证或特困供养证及复印件;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以上情形中,对急需保障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先予保障,申请人或受委托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事后补充相关材料。所提交的验证材料均应验看原件后复印存档。

  (三)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说明理由。县民政局要认真审验材料,严格认定保障对象,既要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又要防止错保和擅自扩保。

  (四)终止。规定的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动态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县民政局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并从“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减员处理。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参照孤儿保障政策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其基本生活补贴发放至毕业并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3、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从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救助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保障。我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保障标准、发放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按差额部分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要建立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资料完整。每年9月份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身份核实,并于当年10月10日前,将本辖区截至9月底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及需求情况联合上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二)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扎实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46号)给予资助,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其费用负担。纳入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的重度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三)教育资助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依法完成义务教育的落实监督力度。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优先纳入国家教育资助政策和帮扶体系,参照孤儿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安排并给予资助;在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的,要落实“两免一补”政策,有就近入学需求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出具证明,可就近优先安排入学;在寄宿制学校接受教育的,全部纳入生活补助范围,不受户籍和学区限制;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就读的,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给予资助,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救助优惠政策;对于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或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做好教育安置。

  (四)落实监护责任。对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优先选择父母及其亲属抚养的方式落实监护责任;对于父母及其亲属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指定由县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以及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且经公安机关屡教不改的,由县民政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养父母的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服刑、强制隔离戒毒及其它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员,执行单位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它成年人或民政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联系有关人员和民政局予以安排。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等部门应当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县民政局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县民政局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随访制度,村(居)儿童主任每月要进行一次家访,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入学就读、家庭监护等情允加强送养和寄关作指导,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达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规范家庭寄养、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每季度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五)健全关爱服务。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机制,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完善机构养育机制,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养护临时监护照料和精神关爱,提供政策咨询、康复、特教等关爱服务。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服务。完善社会关爱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四、部门责任分工

  县民政局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因监护缺失或不力而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第一时间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儿童基本权益。

  县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县民政局,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县发改局应当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引导县民政局建立全县统一的社会救助失信对象数据库,做好与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策、技术层面的连接,实现各有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

  县教育科技局应当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和孤、残、贫困儿童就学资助计划,实施精准资助,助学金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倾斜,优先保障。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落实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政策,努力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得到有效帮扶,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县公安局应当及时受理儿童父母失联、失踪案件的报警,加大对失联,失踪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应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县司法局应当依法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良好氛围。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各项工作。

  县医保局应当持续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救助质量和水平,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项医疗救助政策。

  县团委应当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

  县妇联应当将倡导家庭文明、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纳入家庭教育工作内容,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县残联应当及时掌握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县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

  四、救助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作为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密切制度衔接,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密切部门协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充分整合资源,建立权责清晰、紧密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要科学划分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健全跟踪机制,为群众提供简洁高效的办事环境,不断改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存环境。

  (三)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要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广泛持久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社会各界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广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入户调查表

        3、邻里访问调查表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

保政办发〔2020〕33号附件.doc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