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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0-00221 | |
发文字号:保政办发〔2019〕126号 | 成文时间:2019-12-30 |
发文机关: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县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国内贸易(含供销) | 发布日期:2020-01-07 |
时间:2020-01-07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快推动县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通知》(忻政办发〔2019〕10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企业主体、政府主导,依法办事、市场方式,分步实施、分类处置,精准施策、重点突破,聚焦难点、政策支持,统筹兼顾、防范风险”的原则,把握资产处理、债务处置和人员安置等关键环节,精准发力,稳妥推进,力争2019年年底前,完成县属“僵尸企业”处置方案制定工作,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处置工作。
二、处置方式和标准
按照“七个一批”的模式和途径,主要采取五种方式,加快县属“僵尸企业”处置。
——兼并重组方式。批准兼并重组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协议签订、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工作。
——改制转让方式。批准改制转让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公开挂牌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
——清算注销方式。以完成市场主体注销为标准。
——依法破产方式。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
——盘活脱困方式。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强化内部管理、
降本增效、转型发展等途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或通过实施转型项目使企业“起死回生”,困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三、推进措施及部门责任
(一) 明确标准界定“僵尸企业”
符合以下两条标准之一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下同)认定为“僵尸企业”:
1、停产停业2年以上,不具备偿债能力,救治无望的企业;
2、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设立5年以上,连年亏损、主要依赖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连续3年超过100%的企业。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商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能源局、县民政局)
(二)分类有序处置“僵尸企业”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分类评估,根据不同企业的人员结构、资产情况、负债结构、占地及区位、主要问题困难等因素,把“僵尸企业”细分为兼并重组改造、转型发展脱困、强化管理提升、清理淘汰退出等类型,按照“七个一批”的模式和途径,一企一策,加紧推进。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粮油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商务局〉、县能源局、县民政局)
(三)落实处置“僵尸企业”各项政策措施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支持处置“僵尸企业”的各项政策。按照《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德县县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4号)要求,县工信(国资)、人社、财政、税务、金融、自然资源、司法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研究制定不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财税支持、划拨土地处置、商事变更等相关配套政策,加强政策指导。
1、规范处置国有资产。
县属“僵尸企业”不良资产按照市场化方式处置,最大限度发掘低效无效资产的市场价值。采用清算注销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要将债权转移至其出资企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县工信局(国资局)、县财政局牵头制定“僵尸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专项政策。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粮油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商务局〉、县能源局、县民政局)
2、妥善安置职工。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处置“僵尸企业”中安置职工的实施方案,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县属“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资产、土地处置等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积极做好再就业帮扶,加大职业培训力度,落实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以及接收安置“僵尸企业”员工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奖补资金投入“僵尸企业”职工安置力度。有关政策和程序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1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规定执行,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牵头分别制定相关政策。
(2)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属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明确“僵尸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安置途径、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促进再就业措施等内容,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国资局、商务局〉、县发改局〈县粮油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能源局、县民政局)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县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组“僵尸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研究制定债务处置方案。对有市场前景、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暂时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脱困;鼓励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依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避免“雪球”越滚越大;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延长贷款期限,优惠贷款利率,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信贷服务;加强金融机构与政府、企业的信息沟通,加强产融对接、银企对接,将有保有控的政策落到实处。“僵尸企业”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可申请在征信系统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展示信用状况。
(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国资局、商务局〉、发改局〈县粮油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能源局、县民政局)
(2)对通过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等措施,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或实现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的“僵尸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县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忻州银保监分局保德监管组负责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将其按正常企业对待。
4、落实财税政策。
(1)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局出台的有关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处置“僵尸企业”税费等减免政策,降低“僵尸企业”处置成本。
破产重整和清算过程中,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适用兼并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采用兼并重组或无偿划转方式变更土地及其附着物权属,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情况下,减免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费用。税务机关负责落实涉及资产重组、依法破产、清算注销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落实税收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机关报告并及时处理。
(2)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人员和“僵尸企业”处置涉税业务人员的培训,组织相关法律、政策的学习,提升政策水平。
税务处置依据《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晋税发〔2018〕19号)执行.
(以上工作由县税务局、县财政局牵头,分别梳理提出意见)
(3)建立破产费用多渠道筹措机制,用于垫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僵尸企业”管理人报酬。(县财政局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5、盘活土地资产。
(1)经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好
国务院、省、市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台的有关促进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土地优惠政策。对通过兼并重组、转产转型、盘活脱因等方式处置的“僵尸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涉及土地用途改变的,经县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县属企业土地出让收入属县级财政收入,土地增值收益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3)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工程由县政府组织实施,费用从本级财政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6、依法强化司法保障。
(1)司法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加快破产清算。
(2)加强企业破产管理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社会的法治意识。
(3)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取的各类奖补资金和职工安置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4)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相关制度,使重整成功的企业不再被纳入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司法等系统的“黑名单”,实现企业信用重建。
(5)申请破产的“僵尸企业”,应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有关材料。提交材料不完整的,法院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当补充、补正的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做好释法答疑工作。
(6)根据破产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以上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牵头,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7、加快市场主体注销。
(1)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加快税务注销速度。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利(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税务机关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税服务厅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县税务局牵头)
(2)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僵尸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3)对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僵尸企业”,清算组、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企业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4)对无法采取简易注销程序的“僵尸企业”,县市场监管部门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简化受理方式标准,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5)依法处置工会经费、财产及债权债务,并向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县总工会牵头)
各部门配套政策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出台。
四、组织实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加强府院联动,完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推进“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应职责,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全程做好驻地县属“僵尸企业”破产工作。加强地区之间合作,共同做好跨地区“僵尸企业”的规划调整、资产盘活等工作。县人民法院统要成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本级“僵尸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各“僵尸企业”出资人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协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各“僵尸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政府和法院的有关要求,全力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强化部门协同机制、优化快速审判机制、完善综合协调机制、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机制等。
加强府院联动推进“僵尸企业”破产工作的具体措施由县国资局负责制定。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县属企业是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的责任主体,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机制,明确处置时间节点,强化进度控制,坚持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处置。在预定处置方式遇到重大障碍时,及时变更处置方式。
(三)发挥中介平台作用。
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难度大、任务重。要结合实际,发挥平台公司作用,充分授权赋予职责,依法高效处置,有效盘活企业资产,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充分发挥专业处置团队作用,积极为“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企业要与法律、审计等各类中介机构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审计、评估、清算注销、依法破产等工作。
(四)坚持依法合规。
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准确评估、依法清算、集体决策等程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交易,保证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资金、土地、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和充分利用。高度重视职工安置工作,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等方式,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实施。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信访工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属企业每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汇总向县工信局(国资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县工信局(国资局)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对处置工作力度较大、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处置工作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结束后,按照处置标准检查验收。
附件:1、兼并重组方式一般流程
2、改制转让方式一般流程
3、清算注销方式一般流程
4、依法破产方式一般流程
5、盘活脱困方式一般流程
保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