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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19-01167 | |
发文字号:保政发〔2019〕3号 | 成文时间: |
发文机关:保德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保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德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妇女 | 发布日期:2019-04-10 |
时间:2019-04-10 来源:保德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现将《保德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德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0日
保德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和《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保德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救助有门、救助及时。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属地、动态管理以及医疗康复、教育康复与辅助器具适配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第四条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第三章 总体目标
第六条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四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救助对象
(一)主要为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包括脑瘫)、智力(包括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7-14岁。
(二)救助对象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弧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优先救助。
第八条 救助条件
(一)本县户籍。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诊断建议书。
(三)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训练需求、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
(四)残疾儿童监护人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第五章 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根据残疾儿童个性化的需求,结合评估结果及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支持性康复等方面的服务。
(一)儿童残疾筛查诊断
经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医院确诊的0-6岁残疾儿童,按400元/人给予其一次性筛查诊断费用救助。
(二)康复训练
1.为0-6岁的残疾儿童提供定点康复机构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1500元/人/年。
2.为小年龄及已进入普通幼儿园的残疾儿童和7-14岁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聋儿提供定点康复机构非全日制康复训练。每年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救助标准为9000元/人/年。
3.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救助的残疾儿童,由定点康复机构或基层家庭医生团队提供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4.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康复训练救助,其中,多重残儿童可由其监护人在同一定点康复机构内自主选择康复训练类别,但全年享受总救助服务标准不超过单项康复训练救助标准。
(三)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需适配基本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按《山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规定配置基本辅助器具。其中,助听器和人工耳端产品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定点康复机构免费向听力残疾儿童提供适配或手术服务。适配服务救助标准为1200元/人。
(四)手术
1.人工耳螺植入手术及服务:为经评估符合国家《人工耳蜗植入工作指南》规定条件的0-14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免费实施术前筛查、植入手术及4次术后调机服务。上述服务救助标准为16000元/人。确因招标采购产品原因未通过项目筛查而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给予其30000元一次性救助。
2.肢体矫治手术:为0-14岁的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12000元/人,其中,10000元用于矫治手术救助、2000元用于术后不少于1个月的康复训练救助。
(五)支持性康复服务
由定点康复机构为0-6岁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心理辅导、康复咨询与指导、参与康复决策过程、寻求解决家庭困境有效途径等服务。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10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2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已接受社区个案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标准为1000元/人/年。
第十条 在落实中央及省级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市、县两级对每名受助儿童各增加训练补助1000元,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及及家长训练期间的生活补助。
第六章 救助流程
第十一条 救助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诊断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需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二)审核。县残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定点康复机构,核定补助标准并签字、盖章确认。经审核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受助残疾儿童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救助协议或告知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定点康复机构按要求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相关档案资料。
(四)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康复等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标准限额内直接结算。
康复训练和支持性康复服务救助费用按救助对象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内实际接受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救助月数进行核算,费用按季度进行结算。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自费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费用,由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残疾儿童监护人按规定购置辅助器具,由县残联审核后给予报销,购买价格高于救助标准的,按对应救助标准给予报销;购买价格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报销。报销办法由县残联与县财政局商定具体确定。
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产品由负责采购的单位与中标厂商直接结算。
第七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由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在有服务能力的机构中确定。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除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外,县残联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县财政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由县政府领导负责,县残联组织和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教育科技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参加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协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县政府负责制,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明确责任落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
县残联要切实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定点康复机构准入与退出监管、救助对象评估审核工作,做好残疾儿童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救助工作,负责组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检查、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并将需求和救助情况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系统”等数据库,做好数据统计与汇总工作。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负责会同县残联做好有医疗康复资质的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及日常监管,配合做好0-6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加强医疗康复机构专业人员康复技术培训。
县教育科技局负责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县民政局负责会同县残联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非营利组织等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监管。做好儿童福利机构内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申请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康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将符合医保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合规医保费用结算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安排及与定点康复机构的结算工作,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县审计局依法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市场局负责做好营利性康复机构登记和信息公示共享,做好辅助器具产品质量监管;负责定点康复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督促定点康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综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县扶贫办负责做好与县残联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联儿童救助申请相关信息比对工作。
各乡镇残联负责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摸底、统计、服务工作。准确掌握本乡(镇)残疾儿童底数、康复需求、康复救助情况,建立完善救助对象档案资料,做到“一人一档”,及时上报县残联审核。
第十六条 加强能力建设。根据我县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设立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第十七条 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县残联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之前执行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保德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名单
附件:
保德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召 集 人:栗晓敏 县政府副县长、残工委主任
副召集人:刘颖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占斌 县残联理事长
成 员:郭兴田 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党存升 县教育科技局局长
张高平 县民政局局长
郭俊鸣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张 洁 县财政局局长
王永成 县审计局局长
陈广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白利军 县扶贫办主任
赵勇军 县残联副理事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张占斌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