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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11-30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矿安〔2021〕47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七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应当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本领域的举报事项。 

  第九条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机制,设立专门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详细的举报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举报受理部门(包括被移送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同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部门间移送的举报事项,被移送部门应将核查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举报核查情况,内容主要包括举报时间、举报内容、核查结果、奖励意见等。 

  第十二条  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实施奖励前应当向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备核实,避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并在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顺序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市、县两级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应急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相关人员(包括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举报人,被举报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存在以下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的; 

  (二)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 

  (三)泄露举报信息,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四)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的; 

  (五)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清单,明确奖励情形,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制度 

    

  附件: 

  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工作,及时将奖励发放到举报人,提高安全生产群防群治能力及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全面规范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管理,根据《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奖金实行分级财政负责。市、县两级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由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奖励情况每年做好部门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举报受理部门(包括被移送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报上级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同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四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确定。在举报事项经查属实并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在5日内将核查报告、处理结果、罚款数量、奖励金额、举报人信息一并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成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接到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资料后,填写奖金发放审批表,加注发放审核意见建议,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主要领导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填写领取举报奖励登记表并签字;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八条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管理制度等,违反《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解读:《忻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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