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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2-07-25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5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客观、公正、合法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二章 管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根据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火灾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般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较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发生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以下事故调查权限,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一)辖区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单位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决定成立调查组; 

  (二)较大火灾事故,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事故,由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三)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调查的,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条 灾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清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二)查实火灾发生单位工程建设、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三)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九条 综合组由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负责、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保障事故调查组的日常运行,了解掌握各组调查情况;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会议的会务工作和工作信息的归口报送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收集、保存及共享互用; 

  (四)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五)负责根据各组报告和有关调查资料,提出事故综合定性意见,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消防救援、公安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技术方面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勘验,询问走访事故知情人员,讯问涉嫌事故犯罪人员,搜集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检验检测、模拟实验,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清火灾事故的发生、发展、扑救经过,查明起火原因和致灾成因; 

  (三)查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伤亡人数;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同类事故预防的技术性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由消防救援、应急、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在管理方面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火灾事故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同类事故预防的管理措施; 

  (四)提交火灾事故管理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调查对象是指与火灾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火灾人员、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等单位的相关人员 

  对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以及行政村(社区)干部应纳入调查对象;调查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调查对象应主动配合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妥善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现场的调查取证工作应严格按照《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重点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事故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消防工作岗位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实验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结论并盖章签名。 

  第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在火灾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情况复杂疑难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拟定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火灾事故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 

  (七)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由负责调查的政府或政府授权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进行信息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负责牵头调查的单位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二十二条 火灾发生地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火灾事故调查信息通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实行追责。 

  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调查中发现火灾事故涉及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组织开展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同类安全隐患。 

  各级人民政府应强化火灾事故调查结果运用,及时将具有区域、季节、行业等方面特点的消防安全问题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火灾防范具体措施。涉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的,应及时向具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权限的主管单位反映,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个人接到火灾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后,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对火灾事故暴露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整改确有难度的,整改情况的报告经负责调查的政府同意后,可延长至十个月。 

  第二十五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抄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及时支付所需费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认定的责任划分各自承担的份额。 

  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火灾,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纳入本级政府财政保障。 

  第二十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在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三)不遵守调查工作纪律,擅自泄露工作秘密的; 

  (四)违反廉洁规定,影响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8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解读:【图解】《忻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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