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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1-00560 | |
发文字号:忻政办发〔2021〕11号 | 成文时间:2021-02-09 |
发文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21-02-09 |
时间:2021-02-09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有效提高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完善相关经办模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5元提高到100元,增加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机制
商保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如资金出现结余时,结余部分返还医保基金;资金出现亏损时,若因政策因素导致商保公司亏损的,商保公司承担50%,但最高不超过商保公司盈利率的40%。若因商保公司经营不善,亏损部分由商保公司承担;商保公司分担后剩余的资金缺口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弥补。2020年度大病资金缺口按上述办法执行。
三、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180元,增加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机制
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风险调节机制,将商保公司盈利率控制在职工大病保险当年筹资总额的3%-5%,具体比例以招标结果为准。当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结余部分返还医保经办机构。资金出现缺口时,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缺口,商保公司承担50%,最高不超过盈利率的40%。因商保公司经营不善,缺口由商保公司承担。商保公司分担后剩余的资金缺口部分通过下一年度提高筹资水平解决。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