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文件 > 市政府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8-24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忻州市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动城市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全社会治理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同推进、教育引导、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宣传、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忻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舆论宣传工作,制定全市垃圾分类宣传方案,动员并组织媒体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并对宣传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争取支持。

  市委统战部:督促指导全市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市直机关工委:倡导市直机关党员干部带头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文明办:负责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内容;引导公民自觉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提升公民文明素养等。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编制或修订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指导企业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或修改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管理办法。

  市行政审批局: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联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事项。

  市教育局:负责开展各类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在市属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垃圾分类“进课堂”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垃圾分类实践活动,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

  市公安局:对涉嫌非法偷运有毒有害垃圾的车辆进行依法查处。负责环卫和垃圾转运收运车辆沿线停靠、车辆登记和检验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资金保障,督促各地将垃圾分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垃圾分类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督促各地加快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相匹配的终端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忻州市市本级餐厨垃圾处置项目、忻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提升改造及配套工程和忻州市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二期等项目,确保终端设施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需求。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忻州市中心城区垃圾分类有关工作;负责市本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管理和运营;指导做好分类设施建设和管理;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订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制订垃圾分类图形标识、收集袋和收集容器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做好终端分类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规划设计,做好生活垃圾分类重点设施的选址、供地,保障分类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在东部西部区域各规划选址布局一个固废产业园区;在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督促新建小区建设开发单位根据垃圾转运和分类收集处置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分类收集亭、垃圾桶清洗点等)。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毒有害垃圾设施建设指导和运行监管工作,规范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组织指导各地对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环保检查,做到达标排放。

  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市工信局:负责督促相关工业企业(单位)做好垃圾分类推进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推进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经营者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教育。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查处采购、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星级酒店逐步取消一次性用品并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加强行业管理,督促相关景区、旅行社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市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体育场馆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司法局: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制定,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市妇联:负责发动妇女积极参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团市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及志愿者队伍,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考核办: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市直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市直各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管范围。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按照职能积极配合做好垃圾分类的协调、宣传和保障工作,并积极抓好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落实。

  全市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要按照本方案积极配合市、县两级政府做好本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落实。

  第七条  市县各级人民政府为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实际,确定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医院,引导全社会养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和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全民参与、人人动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氛围。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八条  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循环利用的物品。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废料和废弃油脂等。

  其他垃圾,是指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废弃物。

  大件垃圾,是指废旧的家具、家电等。

  装修垃圾,是指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目录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二)道路、公园、广场、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投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二)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交由本级政府确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章  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

  第十二条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应当取消城市主要街道、沿街门店、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分散设置的垃圾桶(厢)。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

  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可以采取定时定点、自行运输或者提前预约的方式进行收集。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收集、运输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收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不得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第十五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分类处理

  第十六条  在东部区域、西部区域各规划建设一个固废产业园区,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及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产业园区,实现忻州市境内县(市、区)固废协同处置。

  产业园区尚未建成投运前,依托现有的终端处理设施进行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  加快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置、厨余垃圾处理、其他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实现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有害垃圾处理全覆盖、厨余垃圾全处理、其他垃圾全焚烧、零填埋。

  垃圾焚烧处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先进的机械化、智能化垃圾分拣设施,实现末端精准分拣。

  第十八条  东部西部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应当全部分别在东部西部产业园区进行集中转运或处理。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接收、处理生活垃圾,保障设施、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网格化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全分类、全收集、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  城市(县城)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示范、监督;鼓励住宅小区、家庭厨房、餐饮场所等在生活垃圾收集和处理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二十四条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接到投诉和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忻州市各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