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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输配电线路林区火灾隐患分层分类管控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0-07-23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输配电线路林区火灾隐患分层分类管控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输配电线路林区火灾隐患分层

  分类管控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区输配电线路防火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林区防火隐患分级和治理工作,明确输配电线路林区火灾隐患处理流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充分考虑忻州市境内现有在运输配电线路运行特点、穿跨越林区现状等各方面因素,遵循防火分层、措施分类、职责分工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防范林区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处置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忻州市境内穿跨林区0.4千伏及以上输配电线路及通道、站房等设备。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建立市县电力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单位、电力线路及设施所有权人三级防控管理机制。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输配电线路的安全管理,负责落实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针对上报的林区火灾隐患情况,组织相关县政府、乡政府、林业单位、线路产权及供电设施单位进行隐患现场确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林区火灾隐患治理情况抽查;监督责任单位进行隐患治理。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管理的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和文件精神,加强林区与电力线路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应急联动能力,建立互联互通机制;配合对林区火灾隐患进行现场勘察,明确林区产权单位,提出治理意见。

  第七条 电力线路及设施所有权人负责落实市政府、省、市电力公司相关工作要求,安排做好本单位林区输配电线路火灾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科学制定检修策略和储备治理项目,确保各类缺陷隐患可控在控。对所辖区域内林区输配电线路涉电火灾隐患排查建档,具体组织隐患治理;对接电力管理部门,及时汇报林区输配电线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配合开展隐患现场确认。

  第三章 隐患分级及处理

  第八条 轻度隐患:线路通道内存在低矮灌木丛或蒿草,线路及附属设备存在轻度运行缺陷,短期内不会因线路设备故障引起火灾的隐患。需要定期处理。

  第九条 中度隐患:线路通道内存在树木生长期树线安全距离不足,线路及附属设备存在中度运行缺陷,大风天气可能发生通道内对树放电、短路、接地等隐患。需加强运行监视,现场蹲守直至隐患消除。

  第十条 重度隐患:线路通道内存在树线安全距离不足,线路及附属设备存在重度运行缺陷,可能引起线路设备短路、接地故障,造成线路停电及部件损坏等隐患。需立即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完成,需联系有关部门停止运行。

  第四章 隐患整改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输配电线路实行分类分层运行维护。省、市、县国网供电公司和用户按照产权归属在履行线路运行维护的同时,负责对线路隐患进行治理,涉及需其他部门配合整改的隐患和问题,可提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予以协调。对发现林区输配电线路存在的火灾隐患,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发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林区产权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依法采取修剪砍伐树木等方式消除隐患;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保卫制度,按照有关规范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消除隐患,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供电、用电双方按照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保证供电和用电安全运行,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电企业对用户安全用电方面提出的整改建议,用户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用户接到供电企业下达的整改建议通知书,应当及时按整改要求进行纠正。

  第十三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所有权人应当保证树木的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发现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的间距小于安全距离时,应当及时通知树木所有权人;树木所有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予以修剪;逾期未修剪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不补偿相关损失;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新线路建设时应尽量避开林区选择路径,确实没有路径必须经过林区时,应取得林业部门路径确认书,确定电力线路保护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电力设施保护相关条例,对线下树木及时进行砍伐及修剪,创建电力线路线下廊道,保证林区树木与电力线路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不能确定林区产权单位的隐患,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当地政府组织林业单位、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林区产权单位,制定治理措施,督促林区产权单位消除隐患。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对树木先行采取修剪、砍伐或者其他处理措施,事后应当通知树木所有权人,并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等外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三)自然生长树木已造成放电、碰线、电力供应中断或森林火灾的;

  (四)处置电力设施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电力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确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电力设施基本情况、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

  公告前依法拥有的房屋、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建筑物、构筑物、植物以及其他设施,在电力设施建设时需要拆除、迁移、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需要依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砍伐的植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林区产权单位配合线路运维单位及时消除树线火灾风险隐患。线路运维单位要加强对老旧线路运维,避免因线路故障而引发林区火灾事故。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在维护巡检期间发现需林区单位配合整改的隐患,应及时书面通知林区产权单位消除隐患。

  第二十条 林区产权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区巡查检查时,发现电力线路或设备存在引发火灾的隐患,要及时通知电力设施所有权人进行整改。

  第五章 联合巡防制度

  第二十一条 每年3月、11月,电力管理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林业单位和电力单位联合开展林区线路火灾隐患巡防,建立火情互报与信息共享沟通机制。

  第六章 联动检查执法机制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林区输电线路火灾隐患整治专项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各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执法,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对检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堆放或者焚烧秸秆、草料、木材等物品以及在电力电缆保护区发现种植林木等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能源局和忻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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