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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15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5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8号)精神,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现就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和县级财政关系。推进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框架清晰、边界明确、权责共担、保障有力的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理顺各方支出责任。明确市政府在全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确认和支出责任划分上的决定权,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明晰政府与市场功能定位,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形成推动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明晰划分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明晰确定政府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前沿、社会公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 

  坚持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划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统筹推进项目优化整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级侧重支持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以及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任务,县(市、区)侧重支持服务基层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科技创新基地、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发展格局。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施策扎实推进。总体设计、全面系统梳理科技领域各类事项,加强与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协调联动,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体制和政策环境;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在保持科技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等进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市级与县(市、区)(以下简称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八项内容。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我市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需要的基础前沿学科、交叉学科探索等,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忻州市应用基础研究计划予以支持。县(市、区)根据相关基础研究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点产业,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培育新兴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产品设备为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研究开发与集成创新,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忻州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县(市、区)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与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围绕忻州市优势特色产业领域和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各类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平台和人才专项等予以支持。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市县共建的提升县级科技创新能力的创新平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通过引导和支持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市级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主要通过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对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研发投入给予后补助,支持技术转移服务能力提升,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等予以支持。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本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确认为市与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全市整体推进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资源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由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与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县(市、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的县(市、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县(市、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县以下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对我市获得省科学技术奖项目,市级配套奖励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进行配套奖励,由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委市政府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鼓励财政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县(市、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专项(基金等),由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保障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财力保障 

  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同时,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 

  (三)协同深化改革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推进放管服效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完善相关制度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时,要推动体现科技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0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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