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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3-27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9〕32号),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自然资函〔2019〕909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以有效预防地质灾害为核心,全面推进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机制,减少评估数量、简化评估程序、降低评估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我市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实施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

  到2020年10月,以上所有符合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区域,原则上全面完成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具体内容

  (一)灾评豁免制。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等区域进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区域内落户企业不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成果共享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公开,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根据其用地坐标确认其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并严格落实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防治措施。

  (三)告知承诺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管理机构告知落户企业该区域已完成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需再进行单独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内落户企业按照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防治措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后,在建设项目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

  四、工作重点

  (一)将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纳入政府服务事项。区域管理机构作为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实施主体,将区域评估纳入政府统一服务,评估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的相关规定,根据区域建设项目土地用途规划,确定相应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一级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省专家评审,二、三级报告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市级专家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附专家组意见作为各类区域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高质量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中一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高质量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明确区域内不同地段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发育程度,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防治措施,强化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中的作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区域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主体责任,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明确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有关规定。当发现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时,需对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建立属地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配套制度,落实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费,确保区域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质量管理。承担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充分收集各类资料,认真完成野外调查工作,精心编制评估报告,确保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措施,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未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承诺的失信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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