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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9-09-26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11月8日印发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7〕208号)同时废止。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健全和完善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行动计划》《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模板的通知》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忻州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忻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本预案与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忻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依据本预案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辖区内涉气企业应依据本预案制(修)订本部门(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方案。

  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县各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2.2 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的组成、职责等详见附表1。

  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3.1.1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详见附表2。

  3.1.2 二氧化硫指标预警分级

  二氧化硫污染预警采用各县(区、市)国控、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二氧化硫监测结果,在分析预测二氧化硫小时均值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的基础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三级)预警、橙色(二级)预警和红色(一级)预警。详见附表2。

  3.2 监测与会商

  3.2.1 监测

  监测预警组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跟踪分析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监测预警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2 预报

  监测预警组根据天气趋势变化,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忻州市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2.3 会商

  坚持日常会商制度,市气象台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忻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通报,由忻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发起会商,会商通常在当日完成。当会商认为将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测预警组要确定预警区域和级别,形成会商意见,填报《忻州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并于当日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会商,专家组参与。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及时进行会商。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时间

  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3.2 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等级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启动时间,立即提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建议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AQI值范围及平均值等内容。

  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及时报应急指挥部,经总指挥签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山西省人民政府通报的区域预警信息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经总指挥签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预警发布时间、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3.4 预警级别调整

  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3.5 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达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解除预警信息,预警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

  4  应急响应

  根据预警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Ⅲ级、Ⅱ级、I级三个等级,I级为最高级。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市级I级应急响应。

  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专家组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采取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发布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启动信息,并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根据职责分工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对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宣传报道。

  4.3 应急措施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并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

  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30%以上。

  4.3.1  Ⅲ级响应

  4.3.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要做好防护措施。

  (2)建议学校和幼儿园尽量减少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

  (3)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3.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生产工艺、排放绩效等情况,执行黄色预警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2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1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并实施绕行疏导。

  ②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辆的使用。

  ③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3.2 Ⅱ级响应

  4.3.2.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实行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室外运动。

  (3)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4)延期或停办露天户外大型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适当增加急诊、门诊医务人员数量、延长工作时间。

  4.3.2.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延长运行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并实施灵活调度。

  (5)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生产工艺、排放绩效等情况,执行橙色预警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3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2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必要时市区内采取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限行措施。

  ②城市主城区、县(区、市)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③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3.3 Ⅰ级响应

  4.3.3.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2)建议幼儿园、中小学停课,高等学校调整上课时间或停课,停止室外活动。

  (3)提示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必要的户外出行建议佩戴防护措施,减少对健康影响。

  (4)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4.3.3.2 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出行,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加大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力度。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公交线路增加运营班次,缩短间隔时间,延长运营时间,保障乘客免费乘坐,并实施灵活调度。

  (5)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3.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污染控制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生产工艺、排放绩效等情况,执行红色预警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2)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①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混凝土现场搅拌、拆迁等易起尘作业全部停止。裸露场地加密洒水降尘频次(非冰冻条件下,至少4次/日)。

  ②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作业时间,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增加3次洒水抑尘作业(非冰冻条件下)。

  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民生保障除外)。

  (3)移动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禁止高油耗、高排放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

  ②城市主城区、县(区、市)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过境重型柴油货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

  ③市区内非营运载客汽车(不含纯电动汽车)实施限行。

  ④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企业实施错峰运输。

  (4)其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①加大“禁煤区”“禁燃区”巡查力度,防止“禁煤区”散煤复烧。

  ②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3.4 补充说明

  为鼓励涉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进一步降低各类污染物排放,每年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更新企业豁免条件,随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施工扬尘清单等一并发布。

  4.4 信息报告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污染等级、持续时间、污染范围和首要污染物等;根据重污染天气事态变化和应对工作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续报工作信息;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响应措施落实、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5 信息公开

  4.5.1 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大气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

  4.5.2 信息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5.3 信息公开的组织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情引导处置。

  4.5.4 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4.6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应急响应批准后,1小时内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预警区域内应急措施的执行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接到响应指令后立即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协调。应急措施应于应急指令发出后4小时内落实到位。由督导检查组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问责,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4.7 响应等级调整或终止

  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调整或终止应急措施。

  4.8 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和有关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

  市级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专家组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改进建议,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5  评估修订

  建立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省重污染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及指挥部办公室确保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预警响应启动后,实施24小时值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6.2 财力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经费。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应急响应等工作正常开展。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市气象部门负责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布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确保各县(市、区)具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警预报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会商机制。按照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工作程序,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预报预警信息。

  6.5 宣传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宣传报道组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警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调整情况、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他特殊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11月8日印发的《忻州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忻政办发〔2017〕208号)同时废止。

  8  附图和附表

忻政办发[2019]91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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