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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9-06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界定 

  道路用地是指道路两侧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以外一米范围内的土地。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5米,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5米,乡道不少于10米。村道距离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在忻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范围,应按照《忻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二、加强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的清理整治 

  (一)对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进行依法拆除。 

  (二)因拆迁安置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将其安置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外。 

  (三)对位于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在道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前已经审批而未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改变已经批准的审批项目;已经审批且部分实施的,应当严格执行规划审批,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范围。 

  (四)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有合法手续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经确认不影响行车安全和道路通畅的,可暂时维持原状,但不得重建、扩建。影响行车安全和道路通畅的必须依法拆除。 

  (五)对已立项即将开工或者正在建设的公路,由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路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建设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抢建、抢种。 

  、严格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道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除必要的道路防护、养护设施以外,禁止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设置非交通标识标牌。 

  (二)加强道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国省县乡道建筑控制区各乡、村的属地监管责任和各部门的专门管理责任。特别是公路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国省干线公路建筑控制区、县乡道建筑控制区的专门监管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道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在国、省干线公路及县、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审批新的项目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的,依法追责问责。 

  (三)加强道路两侧建筑施工管理。建设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地点和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道路边沟畅通,保持道路附属设施(水沟、路肩、百米桩、警示桩、行道树)完好,不得将建筑材料堆放在道路上。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填土或者在道路两侧房屋门前铺筑地面的,其标高应低于公路路肩外缘标高,并且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排水设施。 

  四、建立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管理长效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原则,逐步建立起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我市道路沿线环境整洁、生态优美、管理有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动自觉扛起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细则,明确目标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推行县乡村三级包保制度,明确包保责任单位、部门、村镇责任人及责任路段,并及时对外公布。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原则上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管理工作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坚持严格执法。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政策性强,牵动和涉及不同对象和群体及其权益,尤其城乡、企业、农村差异性较大,情况复杂多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加大对道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周边村庄居民及厂矿企业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方式,教育引导整治对象主动整治、主动消除、自觉整改,有针对性地开展爱路护路教育,努力营造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忻州市人民政府         

  20199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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