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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交易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4-04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交易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4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交易收益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规范我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健全补充耕地指标收益管理机制,促进各县(市、区)落实补充耕地责任,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81号)、《中共忻州市委、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忻市发〔20182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投资耕地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17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包含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在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指标。 

  本办法所称指标交易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通过将本级开发并纳入储备库的节余指标在省域内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指标收益是指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指标交易行为产生的收益。 

  本办法所称出让方,是指提供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是指为获得指标、参与指标交易活动和交易成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本办法所称储备库,是指由市政府统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管理的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同时纳入市级储备库统一管理。 

   第三条  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交易收益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占补平衡任务的第一责任主体,补充耕地指标的入库交易收益管理应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进行,其所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交易收益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指导、监督全市补充耕地指标入库交易收益管理活动,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级开发造地项目,由市财政投资,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纳入占补平衡库管理。开发所造的耕地,主要用于市级用地项目的占补平衡,剩余指标可以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主导实施交易,交易所获收益由市财政收回成本后,增值收益按2:8的比例由市财政和相关县(市、区)财政分成 

  第五条  市级项目由市土地整理中心组织专家踏勘,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涉及县(市、区)政府应予支持配合。 

  第六条  各县(市、区)实施的用于占补平衡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包含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入库管理制度,按照预报告、立项入库、验收定库的程序进行管理。 

  预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当地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制定年度土地整治计划。对当年拟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现场勘查、权属面积确定,启动项目前,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自然资源局预报告。 

  立项入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土地整治年度计划,按照资金渠道和管理权限在确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区进行立项申报,下达立项批复后,将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将项目纳入库内。 

  验收定库: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核定面积、质量,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并将验收文件(复印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正式定库。 

  第七条  未经市自然资源局备案的项目不予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不能用于占补平衡和易地交易。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统计清楚项目所剩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粮食产能值、新增水田面积3类指标,并附证明材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局,经市自然资源局核实后,纳入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用于占补平衡和易地交易。 

  第九条  市级开发造地项目,投资预算和结算分别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市审计部门进行审核,即项目立项、编制预算后,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其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的标底依据,项目完工后,再由审计部门审定,作为支付投资成本的依据。县级开发造地项目参照上述办法由同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  市域内跨县交易补充耕地指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交易指标申请,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指标储备库提出交易方案,征得市政府同意后,由指标出让方和指标受让方所属县政府领导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订合同书,并填报《易地补充耕地指标转让交易表》,明确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信息、付款的方式和金额,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予以划转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开发造地项目所造的耕地,市级项目占补平衡需要时,可优先调剂使用,其指标交易价格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跨省跨市交易指标时,应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指标的意见,并说明指标项目的名称、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别、新增粮食产能值、新增水田面积、验收及项目备案号,由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交易。 

  第十三条  满足下列情形,方可出让指标: 

  (一)完成上一年度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及开发造地任务; 

  (二)储备库指标满足本县域2年占补平衡需求。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受让指标: 

  (一)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 

  (二)市级以上(含市本级)重点工程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在本区域内占用耕地短时无法补充指标的。 

  第十四条  交易合同签订后,指标受让方应按照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成交价款汇入指标出让方县级财政部门账户,列入财政相应科目。 

  第十五条  指标受让方购买的土地指标纳入本级指标储备库,须在1年内全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不得囤积或转让。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土地指标交易获取的收益,可按如下方式分配: 

  由财政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任务,剩余资金用于土地整治与管理维护、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提升耕地质量、涉农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等。 

  由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指标形成的资金来源,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项目的优劣程度,制定具体的收益分配办法,支付投资主体;剩余资金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新增耕地、土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支持乡村振兴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七条  有序合理开发造地,着力提升粮食产能。 

  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开发造地,社会资本参与的土地整治项目优先纳入指标储备库并优先交易。对开发单位,除全额返还开发成本外,县级财政可将指标交易纯利润的5%—10%作为奖励金,奖给开发单位。 

  新开发耕地要由以数量为主,转为数量和产能并重,着力提升粮食产能。 

  新开发耕地要遵循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符合土地整治等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年度计划、控制开发数量、逐年持续实施的原则,一次性开发耕地立项要控制在两千亩之内;当年开发耕地面积要控制在本县(市、区)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审批面积的两倍之内;不得开发大于25°以上坡度的土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后,若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依照国家和省的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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